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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黔教审发〔2008〕300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11:42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教审发〔2008〕300号

省属各高等院校、厅属中专学校:

根据国家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财[2007]1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并结合贵州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我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负责人是指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是指这些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等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省属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四条 省属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和内容,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行政效果或经营效果、行政能力以及执行廉政规定情况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并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有关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管理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有关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有关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围绕审计的内容和所取得的可靠数据与查证的事实,以写实和量化的方法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重要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突出重点,应着重评价与履行经济责任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

    (三)谨慎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责任不清或审计难以定性的不评价,只予以客观、如实地陈述。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

(三)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八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有关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有关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有关负责人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四)有关负责人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有关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九条 省属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是否按照《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是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全校二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如何;

4、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现金、转帐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6、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7、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9、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帐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0、、是否及时清理和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3、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1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及建筑材料、物资采购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5、建设工程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

6、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有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如何;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资产是否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3、收入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对后勤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的情况

11、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合理分配资产、专业设备费,并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5、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帐、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

6、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帐,有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校办产业的效益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照章纳税,利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省属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院、系、所等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  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四)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  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  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八)  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有关负责人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2、任期内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4、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6、单位内部审计的资料;

7、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人向审计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及被审计人的职责情况;

(三)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一)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部门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三)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

1、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轻重,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抄送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某些问题构成严重违法乱纪的,应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下一条: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教审发[2008]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