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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后续审计办法(黔教审发〔2008〕299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11:43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各省属高等院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过程。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文件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

第三条 后续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效果,促进各部门、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构的责任是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及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机构在后续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组织审计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重要的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和由于纠正措施未能达到控制目标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或措施并付诸实施;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依然存在;

三、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审计发现的问题继续存在;

四、没有采纳审计建议的理由;

五、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审计有无漏审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仍然适用、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后续审计可采取日常审查方式、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

一、日常审查方式是指审计机构设专人负责后续审计工作,随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所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采纳程度及效果。

二、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一个月后或按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实施后续审计并将此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审计小组对后续审计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写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定后的后续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1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贵州省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上一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