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党群机构、行政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党政正职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检机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处履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及审计资源等因素,征求纪检机构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纪检机构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的经费、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党群机构、行政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单位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对所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结合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确定组长和主审,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部和纪检机构等有关单位。同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
(三)任期内与该单位有关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情况及明细账,各项收费项目情况;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校内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涉及问题线索移交的,按照学校议事规程,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并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按审计整改通知书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整改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等完整资料报送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省纪委省监委派驻贵州财经大学纪检监察组、纪检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2日印发的《贵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